1、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 各班组、车队、矿山运输的领导及负责装卸、搬运、作业的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程。第二条 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执照,驾驶装载机、挖掘机及推土机等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第三条 运输、装载等车辆,应保持良好状态。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制动,灯光、喇叭、转向、仪表、轮胎等各部件是否安全可靠,严禁带故障行车。第四条 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自卸汽车严禁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第五条 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平坦、有足够的宽度,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第六条 车辆在矿区道路上应低速行驶,急弯、陡
2、坡、危险路段应限速行驶,养护路段应减速行驶。第七条 石灰石装车时,车与车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间距不得小于3米。第八条 车辆装载不得超高、超宽、超载,驾驶室不得超员。第九条 8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单件物品的搬运,应使用手推车或其它运输设备装运,500公斤以上单件货物需要绞车,起重机械,吊车等设备装卸搬运。第十条 石灰石卸车点,要设有坚固的车护栏装置,注意安全。第十一条 驾驶室外脚趾板及车斗不准载人,禁止在运行中升降车斗。第十二条 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灯和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米,视距小于20米时,应靠右暂停行驶,不得关闭前、后警示灯。第十三条 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40米,禁止急转方向盘、急刹车、超车或拖挂其它车辆;必须拖挂其它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第十四条 装车时,禁止检查、维修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将头手伸出驾驶室外。第十五条 禁止采用溜车的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禁止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十六条 驾车时,不准使用手机,不准穿拖鞋,嬉戏打闹,严禁酒后驾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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