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安全操作规程 一、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二、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仪器设备安装,应有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该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且安装要考虑飞机整体平衡、配重。 三、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
2、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飞机起飞勘探作业前,飞机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飞机、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四、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飞机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飞机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五、非封闭舱飞机飞行高度4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六、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七、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168h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八、航空勘测活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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