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讲解了舟山市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措施。该制度明确了企业因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具体情形包括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未按时整改完毕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度还规定了“黑名单”的确定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告知、审查确定、信息公布和“黑名单”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面临多项严厉的惩戒措施,如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限制项目核准与审批、停止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等。舟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适用于舟山市内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工矿商贸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爆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这些企业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依规执行“黑名单”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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