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旨在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集散交易市场的经营及安全管理活动。再生资源被定义为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通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重新获得使用价值,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办法详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备案登记、符合规划要求、经营场所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环境卫生要求、临时回收站的管理、集中分拣处理场所的条件、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集散交易市场的经营单位,以及负责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这些企业需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备案登记,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保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持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的具体要求,以保障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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