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仓仓 库库 建建 筑筑 第一条第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第二条第二条 仓库、货场、生活区、维修工房必须分开布置。第三条第三条 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储存易燃物品仓库地面,应当采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材料。第五条第五条 库区的加工间和仓库管理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仓库隔开。第六条第六条 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第七条第七条 储存
2、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并请有资质的管理部门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施用。 第二章第二章 储储 存存 管管 理理 第第一条一条 仓库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第二条第二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和消防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四条第四
3、条 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第五条第五条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第六条第六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第七条第七条 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八条第八条 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第九条第九条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第十条第十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仓库、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
4、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安环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由安环部派信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管理员,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穿棉布工作服,防止工作人员,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工作服进入工作现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仓库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和其它杂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库区和仓库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仓库院内,仓库,严禁吸烟。油库、炸药库院内,严禁开手机和带静电物品进入库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三防工作,即人防、物防、技防。充分发挥技防监视器的作用。并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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