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资采购审批制度物资采购审批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价格方针政策,加强物资采购管理,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物资供应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物资采购坚持“三比”原则。即:同样产品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信誉。第三条物资采购坚持统一计划原则。避免重复采购,减少物资积压和资金占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第四条财务审计部是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处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原材料、生产消耗性辅助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设备、建材、大宗零配件、医疗器械等采购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物资采购每笔 3 万元以上的,首先由采购单位提出制定
2、价格的依据及建议,报财务审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六条物资采购每笔 2 千元以上至 3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提出制定价格的依据及建议,报财务审计部审核后执行。第七条物资采购每笔小于 2 千元的,采购单位可以先行采购,事后报财审部进行审核。第八条定点采购或非定点采购但定期结算的,采购单位应将情况报告财务审计部,一次性审批后在不高于审批价格时不再申报,但结算时应备案。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物资台帐或记录,详细记录供货单位的名称、商品名称、质量和价格情况,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择优确定供货单位,并将供货情况及时报财务审计部。上述各种与业务有关的资料应及时索取并妥善保存。第十一条物资采购
3、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物资采购坚持严格检验原则。采购物资进公司一律由检验部门予以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须经使用或较长时间才能确定的,采购单位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请检验部门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物资不得付款或结算。第十三条 对质检不合格或有问题的物资不得付款或结算,属借款购买的不予报销。物资采购审批单价为含税价格,提供非增值税发票报销者,单价须降低 20%,方能通过审核。第十四条财务审计部物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职权:1、组织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质量方针政策和法规;2、组织监督、审查、执行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或意见;3、对供货单位和价格有否决权和重新确定权;4
4、、检查处理违反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对物资采购有关的合同 、票据及其他资料有查阅权,不完善的责令其完善;6、领导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财务审计部物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的义务:1、采取各种方式、渠道、准确了解各种物资信息;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敢于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3、对报审事项在二日内(不含当日),重大事项五日内批复(急办事项特殊处理)。更改后重申,批复期限重新计算。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建议予以奖励。1、价格信息了解及时,向公司建议后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2、采购的物资质优价廉,节约资金较多的;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4、物资采购管理人员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审计部根据核实情况分别给予采购警告、取消采购资格及其他相应处罚。1、不按规定的价格控制权限确定价格或故意分解逃避价格控制权限的;2、价格未经财务审计部审核或备案,或者高于审核价格采购物资的;3、故意隐瞒物资真实情况,或者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变相抬高物资价格的;4、非法收取回扣的;5、泄露公司物资采购商业秘密的;6、妨碍物资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的;7、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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