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装置、设备、设施投用前的安全检查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1245-2009)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所有新、改、扩建、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事故后恢复开车等项目投用前安全检查的管理要求。第四条 名词解释(一)投用前安全检查(PSSR):是指在工艺设备投用前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检查确认,并将所有必改项整改完成,批准投用的过程。(二)必改项:是指投
2、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可导致项目不能投用或投用时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项目。(三)待改项:是指投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会影响投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可在投用后进行限期整改的隐患项目。(四)人机工程:是指使工作人员与设备、作业工具安全而有效地结合,环境更适合于人员作业,人机界面达到最优匹配的系统工程。(五)一级操作变动:是指新建或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后主要生产装置的开工、主要生产装置大检修的开停工、涉及多套或全厂公用工程开停工和重要运行方案调整等重大操作过程。(六)二级操作变动:是指辅助生产装置的开、停工,主要生产装置大机组等重点设备的开、停和切换,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新设备的投用,关键控制仪表、电气设备维修等重要操作过程。(七)三级操作变动:是指生产装置内主要工艺设备的开、停和切换,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或设备的投用,主要控制仪表、电气设备维修等重点操作过程。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第六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和企业的生产运行部门是投用前安全检查的牵头管理部门,对投用前安全检查过程实施监督。第七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第八条 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第九条 限上及被列入国家
4、或中国石油集团(股份)公司重点控制的新、改、扩建项目,由企业组织做好投用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后,于投用前 30 天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交投用申请,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组织投用前检查验收,或由其委托所归口管理的企业组织检查验收,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督察指导。第十条 限下及企业重点控制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分厂组织做好投用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后,于投用前 15 天向企业提交投用申请,企业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联合实施投用前检查验收,并由企业各部门分专业负责跟踪待改项目的整改。第十一条 限下小型及厂控重点新、改、扩建项目、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以及事故后恢复开车(限于一、二级操作变动)等项目,由属地单位组织做
5、好投用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后,于投用前 7 天向所在分厂提交投用申请,分厂组织投用前检查验收,企业各相关部门实施督察指导。第十二条 限于三级操作变动的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以及事故后恢复开车等项目,由属地车间向分厂提出投用申请后,属地单位组织投用前检查验收,分厂各相关部门实施督察指导。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三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是各炼化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事故后恢复等项目投用的先决条件。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企业、分厂及属地单位等,均应成立相应的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按照事先编制好的检查清单进行投用前安全检查。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进度安排,投用前安全检查可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第十六条 投用前的工艺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艺设备符合设计规范和安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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