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目的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报告。3.职责各部负责制造现场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死亡事故有综合科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4.工作程序4.1 事故的分类4.1.1 一般事故a.轻伤事故:人员造成轻微上海或财产损坏不超过 3000 元的事故;b.重伤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各种重伤事故或财产损失在 3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4.1.2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
2、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 3 号令)的规定划分。4.2 事故的报告4.2.1 如有伤亡事故发生,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向部门安全员报告,部门安全员向部长报告,部长向主管安全的经理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人员姓名、事故的损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步骤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4.2.2 一般事故,部长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送总经理和综合科。4.2.3 重大事故,由综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 3 号令)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书在 7 天内分送
3、总经理和主管单位。4.2.4 劳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事故报告由本单位进行报告,但应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事故原因等。4.3 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部根据制造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4.4 事故报告的管理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延迟上报等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事处罚。综合科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对重大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综合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综合科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写企业工伤事故的统计内容。上述内容列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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