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公司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公司发展的用人、用工机制,根据国家劳动人事、用工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劳动人事、用工管理,坚持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监督、考核、培训、提高的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人员的劳动人事、用工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长期用工的管理第四条 长期用工是指公司与个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用工。长期用工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统一招聘。第五条
2、长期用工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依据劳动合同法,通过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公司与被聘者责、权、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第六条 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逐步建立起内部劳动力市场,形成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对合同期内员工,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随时调整工作岗位,岗变薪变,不保留其原待遇。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要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不得空挂或放长假,一经发现,严格按责任追究制度给予追究处理。第八条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申请或终止劳动合同申请,由基层用人单位签署意
3、见,报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九条 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工作或出现严重失职过错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申请,报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条 员工个人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层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报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影响的,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以上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临时用工管理第十三条 临时用工指用人单位根据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和退休(退养)反聘及在试用期内的人员。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
4、需要提出临时用工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综合管理部统一组织招聘。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由综合管理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面试并确认应试人的合法身份及相关资质,要先审查确定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开据试用通知单,缴纳办证押金,办理临时出入证,再正式通知上岗。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具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负责对从事机械加工或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负责与其签订协议书,明确试用和聘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其协议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和规章制度教育,聘用人员从进入公司之日起,须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按公司员工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5、第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干满一年以上者,经考核,业务素质高、技术水平好、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推荐,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可择优聘用为长期用工,并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公司聘用的技校生、大中专学生和专业人才的试用期限与薪酬按公司现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经考核达不到录用条件的,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影响的,公司直接予以辞退。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终止试用的,其办证押金不再退还。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工解聘、辞退或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须提前通知综合管理部,办理退证离岗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办证押金的双倍罚款。四、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明文规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四条 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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