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及发放制度第一条 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矿靴、手套、手电筒、电池、防尘口罩、洗衣粉(肥皂)等。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向供销采购部门提出所需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第四条 供销采购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负责购买与发放。第五条 供销采购部门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标准的要求。属于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第六条 供销采购部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工种核发。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其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禁止使用。第八条 员工必须严格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工会负责对全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与配备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对违反劳动保护用品制度的单位进行处理。第十条 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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