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1 1、目的目的为规范公司检维修作业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非常规作业的作业程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风险,特制订本制度。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中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3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3.1 特殊作业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
2、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3.2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3.3 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 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3.4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3.5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3.6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3.7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 2m 及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8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3.9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3.10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
4、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3.11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3.12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13 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3.14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 0.5m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3.15 断路作业在厂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
5、通的作业。4 4、制定依据制定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系列(AQ3021AQ3028-2008)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579 号)第二章第二章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 1 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2 2 分工与职责分工与职责 2
6、.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2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2.3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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