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现金管理制度公司现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公司的现金安全,依据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第四条 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第五条 被授权人应当根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现金业务。对于审批
2、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第六条 对大额的现金支付或资金运作,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控制风险的发生。第七条 财务处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支付计划。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向审批人提交资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审批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3、付款审核。财务处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审核人应积极安排资金,并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审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
3、正确,有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承办人员办理付款。4、办理支付。付款经办人员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第八条、财务处内部管理。1、财务处设立专职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负责管理公司的现金收、付和管理业务。2、对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或截留收入。3、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4、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帐结算。5、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6、出纳人员每月
4、要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7、出纳人员对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必须规范进行,并设立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8、有关人员对应收票据的接收、转让必须认真仔细,按照规范进行。对有疑问的票据予以查询,有问题的要退回,对受理的票据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9、有关财务人员对办公用财务专用章、名章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如因个人保管不善或不按规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10、财务处要培养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品格,从思想上消除危害现金安全的因素。第九条、因业务需要在银行新增帐户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批。第十条、因公司资金发生困难,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须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第十一条、从银行向用户开出承兑汇票每月只能一次,超过 100 万元时,需经公司领导、采购部门研究确定。第十二条、银行间的大额资金调动超过 100 万元时,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第十三条、因资金紧张需向银行贴现承兑汇票时,无论数额大小需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