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四氯乙烯溶剂的全封闭干洗机。四氯乙烯干洗机用于纺织品、皮制品、毛制品的工业干洗(包括洗染店)。本标准不适用于安置在公共场所的机器(如自助式机器):-使用四氯乙烯和低于大气压下工作的开启式干洗机;隔离式机器;-整烫机(见GB 25115.1和GB 25115.6);-有自动门的机器-辅助设备,如室内通风设备、蒸馏废物收集装置、外部水冷却系统或从蒸馏箱残液中回收四氯乙烯的补偿系统,本标准认识到由于机器的使用而引起的主要危险,特别强调溶剂的危险。其中“机器的使用”包括预期的使用和可预见的不正常情况。对于在制造、运输、试运转、拆卸、弃置等情况而引起的危险,没有给予专门的安全技术指导。本标准适用于在本标准发布之后所制造出来的干洗机。对于下面的情况,不给予专门的技术指导:气动系统;噪声;-洗涤含可能产生爆炸气体物料导致的危险(如含有低闪点溶剂的印刷机抹布);-被洗涤的物料可能含有导致四氯乙烯特性改变的“其他溶剂”,如出现泡沫或产生致癌物;-忽视人类工效学原理造成的危险;-机器保压的措施。在本标准正文中举出的安全措施例子,不是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法。允许采用其他降低风险并能达到相同安全程度的解决方法,并应写入制造商的文件中。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