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1、为规范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主管领导,根据事故的大小,由项目主管领导决定,按有关规定和上报时效逐级上报。为杜绝事故虚假传播,其他任何人不得越级上报项目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可以立即报火警 119,对于伤员的救治可以报 120 进行救治。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
2、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杜绝衍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导致人员伤亡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4、各应急救援小组必须 24 小时待命,听从项目经理的统一调动。完成份内的工作。5、事故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应听从项目部的指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6、服从上级的事故处理决定,对于项目部权限内的事故处理要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7、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8、事故处理结案后,安质部要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事故快报表;事故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其他有关的资料。9、未尽事宜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10、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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