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有关规定(一)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及安全监察指令书,必须按期完成。逾期完不成者,每少完成一项,从应完成月份起对责任单位每月罚款 30 元,直到完成为止。因逾期不改而造成事故的增加 12 倍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不经技安消防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使用的,每发现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50200元。第五条 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私自设计、制造、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不经动力、技安部门审查批准,敷设临时用电线路的,每发现次(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200 元。第六条 对年度内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或事故频率超过指标的单位,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第七条 年度内发生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和依照第九十条第 2 款之规定被处于罚款的责任者,取消年终评比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资格。第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均应及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并由单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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