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店塔发电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准确地反映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性评价是指火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安评工作采用各单位自查评、“专家组”查评和复查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条 安评依据: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第二版)和安全性评价查评依据第四条 安评自查评是整个安评工作的基础,按照“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安评指导思想,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
2、店塔发电公司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是安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定,成立安全性评价机构。(二)负责编制年度查评计划和审批各单位安评专家组查评申请;(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单位安评“专家组”查评工作;(四)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安评自查评开展的情况;(五)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安评整改计划。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是各专业小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各专业安评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安评自查评工作;(三)负责安评专家组查评的配合、协调、沟通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制定安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
3、章 评价内容和要求第八条 安评内容: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生产设备安全性评价、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第九条 每年应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原则组织开展一次安评自查评,并结合春、秋检工作开展,排查安评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并组织开展一次安评复查和新一轮初查工作。第十条 基建电厂机组投产一年内应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初次安评须由电力行业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每三五年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一次“专家组”查评。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安评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安评工作,对安全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制定并落实相应整
4、改计划和防范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的超前预控。第四章 评价程序第十三条 安评工作由自查评、问题整改、“专家组”查评、分析与评估、再整改与复查六个环节组成(流程见附录 1)。第十四条 在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前,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制订整体自查评工作计划,成立由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安评领导小组和各专业自查评小组,各专业自查评小组主要由各专业的技术人员(含运行、检修)、安全及技术管理人员组成,专业自查评小组组长由各专业主管担任。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按照自查评工作计划安排,下发经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的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通知(一般在自查评开始前 3 天内),明确自查评组织机构、查评
5、时间、阶段安排、查评要求等。第十六条 各部门、班组按照自查评通知要求对照查评标准,按照“边查、边分析、边整改”的原则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并编写自查评报告上报自查评专业小组和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组织各专业查评小组在自查评开始前一周内进行必要的集中安评培训,使查评人员进一步明确和掌握查评目的、要求、方法、标准。第十八条 各专业小组在分析各部门自查评报告的基础上,依据查评标准和查评分工,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编制专业查评计划。第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根据查评计划和查评标准采取资料查询与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自查评工作。第二十条 自查评工作结束后,由各专业查评小组组
6、长负责编写本专业自查评报告(见附录 2),并汇总到本单位安全监察部。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各专业自查评报告编写本年度自查评总报告(见附录 2)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编写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自查评总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自查评总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整改计划或整改措施(重大问题的整改应优先考虑,对于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立即整改、且符合逐步消除条件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分析报告,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报请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下发安评自查评整改计划(见附录3),并和本单位自查评总报告一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整改计划必须明确注明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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