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项目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行车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第四条 安全事故分类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 1-2 人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 3-9 人的事故);5、特
2、大事故(指一次死亡 10-29 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的事故)。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30 万元;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0-100 万元的事故;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第二章 事故信息管理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并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 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
3、报。第六条 指挥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有限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第七条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一、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轻伤应在 10 日内,重伤 5 日内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二、死亡事故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 10 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 5 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领导。公司公司领导、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门报告,并在 4 小时内报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2、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 2、3)。月报表各项目部在次月 2 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
5、或录相。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项目部和主要责任者;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第十三条
6、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项目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 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指挥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项目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指挥部安全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指挥部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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