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1 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自己、对家人、对公司、对社会负责,有效预防控制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细则。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以及进入我公司的外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管理。3 职责3.1 各级综合办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3.2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进行相关方告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3.3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
2、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4 处罚标准4.1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工作。4.2 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200 至 500元经济处罚。4.2.1 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的;4.2.2 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损失的;4.2.3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4.2.4 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4.2.5 工作
3、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停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4.2.6 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4.2.7 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4.3 公司员工违犯安全生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100 至 200 元经济处罚。4.3.1 在生产和工作中,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4.3.2 当班发现事故隐患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漏报,企图逃避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4.3.3 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经教育仍不整改的。4.3.4 在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不及时报告,不积极参与救灾,出现临阵脱逃甚至乘机作乱的。4.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4、,应分别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4.1 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及本细则,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4.4.2 不重视、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特大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4.4.3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又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4.4.4 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事故后不采取积极有效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4.4.5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导致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
5、事故);4.4.6 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4.4.7 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4.4.8 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4.4.9 因随意拆除或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4.4.10 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4.5 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不符合以下要求,扣责任单位 20005000 元,扣责任领导300500 元:4.5.1 对本单位危险源开展危险辨识、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控制管理;4.5.2 新投产建设工程在试生产期间,组织开展危险辨
6、识及危险源分级控制工作;4.5.3 建立危险源控制点的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齐全;4.5.4 各级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4.5.5 对危险源控制点运行中的失控因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4.5.6 作业区域责任人对分管的 A、B 级危险源检查滞后(每月 25 日为界)或到位未签字,扣责任人工资 100 元/次;4.5.7 作业区域每月 3 日前将上月危险源控制点信息卡报送安监股,每季度报安监科,否则,扣责任单位责任人工资 100 元/次;4.5.8 对危险源控制点的事故隐患按“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要求落实整改。4.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发 3 至 6 个月奖金的经济处罚。4.6.1 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对重大事故隐患,州局(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已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或接到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检查再次出现的;4.6.2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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