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1) 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2) 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一式三份。(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安全领导小组存)3)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4) 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5) 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
2、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6) 动火证期限:a、 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b、 全车间停产大修时可办理一次动火证至大修完。但需将全部动火点(部位)和时间进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别列出清单,附在动火证后面同时报批。c、 室外动火,根据气象条件而定,一般在五级风以上停止动火作业。7)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根据现场情况,要认真填写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3、 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1)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a、 动火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看火,并准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工具
3、,清除周围易燃物。b、 凡在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上动火时,要进行置换清洗等工作,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c、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料设备容器表面的动火,要清除设备容器内的物料并清洗干净、充满水或惰性气体。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2) 在设备容器内动火采取的措施a、 对于装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容器动火,在动火前必须清除设备容器内物料、洗净设备,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动火,在带有传动设备容器内动火时,应在配电室切断电源,挂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b、 进入设备容器前,必须进行“试火”确认其无其他反映时,方可动火,同时要备好灭火器材,设监护人员负
4、责看火,设备容器内的照明,必须绝缘良好,对进入设备容器人员根据物料性质和工作特点,定时轮换、休息。3) 动火前的气体分析、化验和检测。a、 动火分析项目,首先由动火负责人在动火证上提出动火地点、设备或项目。生产技术部在动火前半小时组织进行动火分析,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需重新分析。b、 不停产、部分停产或设备停车检修时,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时动火,并在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完毕。车间全部停产大修时,在检修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分析。4) 看火监护人的规定a、 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看火监护人。b、 新项目施工动火,应指派专人看火监护。c、 一个动火证,要有一个看火监护人。d、 看火监护人应做到:检查动火手续是否齐全及实现动火证批示的安全措施;随时扑灭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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