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第五条 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
2、一般事故时,由责任单位依据有关制度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股份公司处理。第二章 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第六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办法由各单位制定。(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无证上岗;(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第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
3、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二)一般责任事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三)较大责任事故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
4、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四)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
5、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职业准入。第八条 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等,下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
6、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二)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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