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讲解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措施,旨在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该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必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需审查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应查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持证情况,发现不
2、符合规定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自查安全生产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报告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动态监督检查制度,重点监督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并根据监管情况、举报投诉和企业报告,对相关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必要时可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者应责令停工整改。对于多次被责令停止施工
3、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颁发管理机关,跨省施工的项目应在15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报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在20日内复核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各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始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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