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了更有效的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章现象,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参施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利益和企业形象,本着“突出重点,狠抓监管,强制执行”的原则,特制定如下强制性规定。1.2 业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2 管理职责2.1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的编制和监督落实工作,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内容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2.2
2、 公司财务部负责配合安全管理部落实各种罚款资金的过程管理工作。3 实施细则3.1 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强制性规定3.1.1 各项目部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件要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参施工程性质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3.1.2 各项目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管理,严禁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施工任务分包给无任何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施工单位。同时,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1.3 根据京建施京建施2007140 号文件规定,落实群众监督员审核、培训工作,按要
3、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群众监督员,在进行关键部位和重点工序施工作业时,群众监督员必须认真履行旁站制度,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控。3.1.4 各项目成立初始,必须以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严格落实。3.2 安全生产协议、方案和交底强制规定3.2.1 工程实行总分包管理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租用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前,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安全协议”。各种协议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可根据施工特点,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对协议内容进行补充,并履行签认程序。3.2.2 各项目参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施工方案中要有针对性的
4、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明确工作目标、组织机构、标准依据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同时,严格履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会签制度,各类审核、审批手续要及时、有效。凡经签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3.2.3 依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件要求,对特定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同时,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3.2.4 各项目部要结合参施工程特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内容,编制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交底要分级进行,由各单位参施工程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认程序,并形成交底记录。各
5、项目参施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参与交底的编制与落实,任何未接受交底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制性规定3.3.1 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3.3.2 各项目部应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将“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三级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参施人员未经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3.3.3 各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满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 13 号令之规定,经过本工种相关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操训练,并通过属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签发的
6、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期履行年审程序。未经考核取证或证件过期未年审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施工。3.3.4 各项目部必须督促各参施单位落实班前教育制度,尤其是变换工作内容或变换工作地点时,应组织相关参施人员进行教育,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相关资料,并报送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4 安全生产检查强制性规定3.4.1 各项目部应依据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结合参施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检查人员、检查形势和检查内容。每月至少组织 2次文明安全施工综合检查活动,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3.4.2 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日检职责,认真填写“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及时完善相关检查资料。3.5 安全生产投入强制性规定3.5.1 各项目部应依据京建2005802 号文件和京造定20094 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编制保障资金投入计划,认真做好资金投入登记备案和资料收集归档工作。3.5.2 各项目部应以城建安全发200785 文件为依据,建立完整的安全保障物资采购、审核、使用流程,以城建集团年度审核合格劳动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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