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
2、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1.6 政府机关、 劳动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1
3、.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2.1 发电厂和 35KV 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热) 。2.2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没有预先在 6h 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a.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 110KV 及以上变电设备和输电线路 48h;b.20110KV 以上发供电电气设备 3
4、6h;c.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 以下高压配电设备 24h。2.3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 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1h。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 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1h。2.5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2)停用时间超过 2.2 条之 3)的规定;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
5、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2.6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2.7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及运行。3 经济损失3.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5 万元。3.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2 万元。3.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 万元。4 其他4.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4.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4.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 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 1.12 倍以上。4.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 5%以上。4.6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4.7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10MW 以下汽轮机叶片折断三片及以上。4.8 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4.9 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4.10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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