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安全培训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安全培训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安全培训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安全委员会领导报告。3、驾校安全培训委员会接到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校长,由校长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4、对于重大事故,校长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发生死亡事故的驾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6、轻伤事故,由安全培训委员会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拒绝。8、因违章、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驾校直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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