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运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单位主管领导。3、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4、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 事故报告单位。5、发生重
2、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6、一般性责任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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