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结合选矿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宜万城公司选矿厂车辆管理、考核。3、车辆调度管理3.1、选矿厂汽车、铲车必须服从车队的统一调度,严禁私自出车,否则所发生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同时扣驾驶员 1 分。3.2、其他部门和单位使用铲车时,必须办理调度指令手续,驾驶员凭车辆调度指令出车,无指令不得私自出车,否则每次扣 1 分。3.3、干完工作后,在指令单上正确填写时间,然后将指令带回交与车队,以便月底结算,否则,每次扣 1 分。4、车辆维修与油料消耗标准4.1、车辆维修时,必须向厂部报告清楚故障部位,经厂部同意
2、后,方可安排修理,否则,每次扣 2 分。4.2、车辆维修结算金额必须在每月 27 日前上报厂部,由厂部按照节、超金额进行考核,如不按时上报的,扣车队负责人 2 分。4.3、车辆维修费用标准:4.3.1、汽车、铲车的修理费用标准,除本条款另行规定外,其余车辆一律按车龄计算,具体如下:4.3.1.1、使用时间满一年的,汽车按 0.10 元/吨矿石核算;铲车按 0.15 元/吨矿石核算。4.3.1.2、使用时间满两年的,汽车每月 0.15 元/吨矿石核算;铲车按 0.20元/吨矿石核算。4.3.1.3、使用时间满三年的,汽车按 0.20 元/吨矿石核算;铲车按 0.25 元/吨矿石核算。4.3.1.
3、4、 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 按足额标准考核, 即汽车 0.25 元/吨矿石,铲车 0.30 元/吨矿石;五年以上车辆,另行规定核算标准。4.3.1.5、装精矿铲车按 1.2 元/吨金属标准考核。4.3.1.6、修理费考核标准:以年度总费用为主。(1)汽车、铲车修理费每超出 2000 至 10000 元时,每超出 1000 元扣驾驶员 1 分;(2)超出在 10000 元至 20000 元时,每超出 1000 元扣 0.8 分;(3)超出在 20000 元至 40000 元时,每超出 1000 元扣 0.5 分;(4)超出在 40000 元以上时,解除驾驶员与公司雇佣合同。本款以年度总费用为准
4、,按车拉原矿数量为计算依据。(5)维修费超出在 2000 元以下时,每 1000 元扣一分。4.3.2、修理费用由车队管理员每月按车辆类型准确记录,每半年时间考核一次,奖罚标准按节超额的 20%执行。4.4、油料费用实行单车考核,在没有分开时,按平均车辆消耗分摊。4.5、驾驶员在加油时要认真记录油料消耗量,月终汇总后与库房核对,否则每次扣 1 分。4.6、油料消耗标准4.6.1、装矿铲车按每吨矿石 0.10L 计算;发货铲车按 0.4L/吨金属计算,若超出时,每超出 100L 扣 1 分,累计计算。4.6.2、汽车按每吨 0.085L 计算, (废料车除外)每超出 100L 扣 1 分,累计计
5、算。5、车辆卫生与日常维护、保养5.1、驾驶人员必须每天对车辆进行卫生清理,保持车容整洁干净,做到驾驶室内无烟头、杂物,挡风玻璃无污渍,视线要清晰。5.2、驾驶员每天要认真检查车辆,保证润滑部位油量适宜,连接丝扣紧固无松动,否则,每次扣 0.5 分。5.3、驾驶员要认真掌握车辆性能及构造,做到正确适用,对一般故障要会排除,不能养患为祸,否则酿成事故后,除承担部分经济费用外,同时执行考核。5.4、驾驶员必须每周对车辆进行两次严格、细致的检查,如有缺油、故障,要立即进行修复和排除,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使用。5.5、违反以上要求和规定的,每次每项视其情况扣 1 至 5 分。6、违规与事故处理6.1、未经
6、许可将车辆转驾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人员负担损失,并予以记过或辞退处分。6.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6.3、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6.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6.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给予处罚。6.5.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下者) ;按经济损失的 10%处罚;6.5.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 2000-5000 元者) ;按经济损失的 15%处罚;6.5.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者) ;按经济损失的 20%处罚;6.5.4、机件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 15%处罚。7、驾驶员日常工作纪律7.1、白班驾驶员必须在下班前半小时检查车辆油料消耗量,并视其情况给与补充,以保证下一班人员正常工作,否则每造成一次缺油,扣罚 1 分。7.2、由于早晨铲车使用较为频繁,所以机动铲车严禁在十点以前加油,若因加油延误正常工作的每次扣 2 分。7.3、汽车在运矿过程中,严禁他人乘坐,否则,每次扣 1 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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