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山运输安全、高效,规范在此范围内所有车辆的运行,结合矿山现行相关管理制度,针对本工程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车辆均为大型运输设备。一、驾驶员要求:1、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否则不得操作驾驶车辆。2、所有车辆使用前, 驾驶员都必须进行启动前检查,以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如车辆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执行运输任务。3、驾驶员必须在平地进行刹车检查。4、驾驶员必须在各类警示、标示牌,并按照规定用对讲机报告车辆运行位置。5、行人必须主动避让车辆,若无安全位置,行人应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必须在离行人 3 米以外停车让行。二、车辆管理
2、要求:1、车辆必须配备车载灭火系统和无线通讯装置。2、车辆若具备条件必须配备足够亮度的旋转警示灯,安装警示灯的车辆在井下作业时必须打开旋转警示灯。3、车辆在井下行驶档位不得超过三档,上、下斜坡时必须挂二档驾驶且中途不得换挡,通过弯道和岔口之前要减速慢行。4、所有车辆在井下运行时都必须为四轮驱动状态。5、同向行驶的车辆间距必须大于 30 米。6、采石场内行驶严禁超车。7、按照车辆通行权原则行驶,通行权低的车辆必须让行通行权高的车辆,严禁违章强行。车辆通行权自高至低依次为:救护车、运输卡车、服务车、装载机、其他轻型车辆。三、故障及异常情况处理1、不允许在主斜坡道、辅助斜坡道上停车或从事修理工作。2、如果设备无法移出禁停路段,必须在工作点的上方和下方至少 20 米以外的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带或路障,并用对讲机向值班工长班长报告停车点的位置,值班工长应立即发出禁行指令,以防止其他车辆进入造成拥堵。3、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值班工长和移动维修,尽可能将车停靠在巷道一侧以防其滑走,确保闪光灯一直亮着,在方向盘上挂上(黄色)的“停止使用”标签。在未得到明确指令前不不可移动车辆。4、若车辆起火,立即停车并关闭发动机,用车上的自动和手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通知当班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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