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讲解了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办法规定了作业前需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作业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证书和防污设备,作业人员需经过安全和防污染培训。主管机关有权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可责令整改或停止作业。作业双方需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并妥善处理废弃物。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作业单位需出具作业凭证,船方需将作业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并向主管机关申请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单位及人员,主管机关将依法处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所有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船舶油舱清洗、清除残油、油泥(油渣)及含油污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该办法旨在规范这些作业活动,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减少对水域环境的污染风险,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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