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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docx

1、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附则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1 总则1.0.1 为实施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散装液货码头的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则。1.0.2 本规则适用于散装液货码头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1.0.3 散装液化码头除执行本规则外并应遵守交通部颁布的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2 名词解释2.0.1 液货油类、液体化学品、液化石油气。2.0.2 油类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成品油及原油。2.0.3 液体化学品MARPOL 73/78 公约附则中所规定货品。2.0.4 液化石油气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 1.5 到 2.0 倍的液化烃类的混合气体。2.0

2、.5 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和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及固定的水炮、泡沫炮等组成的系统进行灭火的方式。2.0.6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泡沫供应设施、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和水、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另外的部分靠移动设备临时相连进行灭火的方式。2.0.7 移动式水、泡沫灭火方式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泡沫枪等组成进行灭火的方式。2.0.8 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在常温下运输经加压而液化的石油气船。2.0.9 固定式的干粉灭火方式由固定的干粉供给设施和驱动干粉的氮气设备、干粉管线及固定的干粉炮和干粉枪组成的灭火系统。2.0.10 半固定式干粉灭火方式干粉罐及动力系统是固定的,干粉炮或干粉枪

3、为移动式的灭火方式。2.0.11 水幕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隔烟、隔火、隔热设施。2.0.12 围油栏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2.0.13 油回收装置回收水面上的溢油的设备,如:堰式油回收装置回收装置、抽吸式回收装置、旋涡式油回收装置等。2.0.14 国际通岸法兰为两种不能互相配合的消防或污水接收系统联接器提供标准化接头用于将岸方与船方的管路相连接。2.0.15 监护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在接到警报后十分钟内投入灭火作业。2.0.16 装卸臂由旋转接头、内臂、外臂、立管等部件组成用于连接液货船与码头管路进行装卸作业的设备。2.0.17 不燃性材料用通过国家标准 CB5

4、464建筑材料不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2.0.18 难燃(阻燃)材料用通过国家标准 GB8625建筑材料难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亦指用可燃材料作基层,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隔热)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3 液货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3.0.1 液货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见表 3.0.1表 3.0.13.0.2 从防火角度对液货码头的规模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位划分为三级, 见表 3.0.2表 3.0.2注:液化石油气量的

5、计算 1m作为 1 吨。4 总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装卸液货码头应根据其特点及火灾危险性, 结合建设地点的具体条件,把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保证安全作为首要原则合理布置。4.1.2 装卸液货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其中,内河港(河口港除外)装卸液货码头亦可建在港口其它港区的上游。4.1.3 液货码头应根据需要在岸边设置必要的安全围障, 在生产区内可不另设。4.2 水域的防火距离4.2.1 装卸液货码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中的数值:注 1、对于侧靠船的栈桥码头,可不受此限制,但不得小于 25 米。注 2、同一码头多个伯位,可不受此限制。注 3、散装液化气体码头在任何情

6、况下与其它码头的间距不少于 50 米,如同一个码头有其它液货泊位,间距难以确定,应限制同时靠泊作业。注 4、码头间距系设计船型两船舶之间的净距。4.2.2 装液货码头与其它码头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表 4.2.2 中的数值。注 1、对于丙类液货,若其温度与其闪点相差在 10以内,则应按甲、乙类液货对待。注 2、表中所指的上、下游均相对于装卸液货码头而言。注 3、对于流速较小或是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的码头,经充分论证后,表中数值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得低于 300 米。注 4、对于下游重要的货运码头,其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如液货码头的危险性、安全措施的状况、水流条件等)予以增加。注 5、液体化学品的 A 类、B 类物质码头与相邻码头的间距按甲、乙类要求。4.2.3 锚地和固定停泊场与装卸甲、 乙类液货码头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0 米。注:对于装卸丙类液货或位于内河下游的液货码头其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 150 米。4.2.4 装卸液货码头与重要桥梁、 城市取水口、 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1000米。4.2.5 装卸甲、乙类液货码头与航行中的船舶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 米。4.3 陆域防火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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