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业驾驶员管理制度(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以下随车有效证件: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证、车船使用税证、废气合格证、保险卡、通行证、燃油附加费证、货车非营运证、公司驾车资格证。并严格遵守各类交通管理规定;(2)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随车证件;(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驾驶;(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准驾驶机场特种车辆;(5)驾驶证超期未按规定审验,不准驾驶公司车辆;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准驾驶公司车辆;(6)严禁酒后驾驶车辆;(7)按规定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8)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善后处理工作;(9)出长途必须由部门总经理批准,在出车前、到达目的地及返回时通报车辆管理部门,以便于了解与掌握车辆运行情况;(10)驾驶员与非职业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改正不良的驾驶习惯,以便降低车辆的维修几率;(11)自觉服从车辆所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