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1 号) ,制定本规范。二、监督管理的范围(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
2、有关人员的监督。(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2对机动车安检机
3、构开展监督抽查。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4、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一)安检机构的职责: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
5、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 1 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3 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二)安检机
6、构守则: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6 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六、主要监管方式(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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