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管养长大桥的安全保障水平, 根据 公路法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原则开展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第三条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第五条 对及时发现长大桥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
2、响长大桥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第六条 在依附长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第七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第八条 路政大队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第九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
3、品运输的规定, 确保运行安全。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第十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股应当加强对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
4、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二条 养护责任人应每日对长大桥主要结构部位进行观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或公路股人员。桥梁工程师应对养护责任人上报的问题及时到现场查看,如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报市公路局。第十三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 ,日常巡查由各路段养护责任人负责每日 1 次,并认真观察记录桥梁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
5、等。经常性检查由桥梁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 3 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 2 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 6 月/次。(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第十五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长大桥维护作业或工程时, 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 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6、。第四章 安全监测和预警第十五条 桥梁工程师及公路股相关人员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长大桥桥梁安全监控点,及时掌握长大桥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第十六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第十七条 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单位各股室应及时给予响应。对长大桥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公路股、路政大队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第十八条 长大桥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 、级(严重) 、级(较重)和级(一般)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第十九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第二十条 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股室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第二十一条 根据长大桥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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