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事故汇报及追查制度(一) 、 事故汇报及追查1. 跟班副队长是区队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机电、工程质量等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区队值班领导汇报。2. 调度室电话为: 82295578229567队部电话:8229605 8229828 82298373. 汇报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事故经过、人员受伤情况、损失程度等。4.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报矿安全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5. 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 2500 元以下以及的事故,车队负责组织追查,将处理结果报矿领导。6. 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 2500 元以上以及或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应报矿机电
2、信息中心、安管办,组织追查。7. 坚持一事一分析的制度。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领导在班后及时组织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后做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8. 建立事故追查记录,对事故的分析情况,事故起因、经过、采取的相应措施、处理意见及参加分析的人员等要做详细记录,组织工人学习典型事故案例,共同吸取事故教训。9. 对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二) 、 车辆
3、损坏、事故的划分1. 车辆损坏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损坏, 直接修复费用在 2000 元以下的事件。司机在井上、下肇事后,必须立即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如不汇报,每次处罚 200 元,同时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原处罚加倍。2. 车辆事故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自身损坏, 直接修复费用在 2000 元以上或对第三者及本人造成人身伤害、伤亡、物件损坏、损毁的事件。(三) 、 处理办法1. 事故处罚按责任大小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进行赔偿。标准是:直接损失在 2000 元以下,赔偿 100%;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0 以上,2000 元以上部分承担 50%,上线不超过 5000 元。外委队司机或雇佣司机,直接经济损失由所雇佣单位落实全额赔偿。2. 所有驾驶员驾驶我矿生产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每次罚款 500 元。3. 由矿主管部门、安管办、车队及责任人共同召开追查会。对一年内有肇事的驾驶员,在当年年度内,取消评先、评优等奖励资格。4. 车辆损坏的鉴定由矿机电信息中心、车队及维修厂家共同鉴定并定价。5. 对于轮胎的损坏按第 1 条执行(不包括非人为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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