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卸运输管理制度1. 托运危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鉴定书。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禁止用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2、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 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6.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 必须实现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使和停留。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8.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9.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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