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个人车辆校园行驶停放管理规定讲解了学校为规范教职工个人车辆在校园内的行驶和停放管理而制定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保卫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的修订及监督实施,同时强调教师驾驶个人车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h,停放时必须停在指定地点,且车头方向一致。保卫处不定期对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外,各处室(部门)应将教师私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留死角。规定还要求各处室(部门)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更新员工驾驶证信息,并通过交警部门查询员工私车违法记录,对严重违法者进行重点教育。教师需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签署遵守交通法规的承诺书。教师私车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禁止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行驶前应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教师个人车辆校园行驶停放管理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及其拥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行驶和停放管理。该规定旨在保障校园内的交通安全,减少因个人车辆不当使用而引发的安全隐患,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驾驶和停放个人车辆的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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