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第二条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
2、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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