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追究机制。该制度明确了按照单位道路交通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对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时,将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验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同时,该制度还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检查监督、明
2、察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如有严重违章驾驶车辆、不纠正重大安全隐患、为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在交通应急事故中失职、拒不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职责、妨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散布谣言等行为,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甚至降级、撤销、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公路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所有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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