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1 概述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 IMO 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3 职责权限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 1000 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 300 海里以上、1000 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 300 海里以上、1000 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 300 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
2、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3.6 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3.7 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 25 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 ,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 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3.9 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
3、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3.11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4 实施步骤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a)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b) 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c) 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d) 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4.1.3 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4.1.4 船舶和施工设备/
4、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4.1.5 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4.2 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4.2.1 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4.2.2 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调度部门。4.2.3 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4.3 航前会组织4.3.1 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 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
5、会议。4.3.2 300 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a) 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 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4.3.4 1000 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 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 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4.3.5 航前会的内容: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c
6、)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4.3. 6 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4.3.7 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 适拖证书 。4.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4.4.1 航前检查内容4.4.1.1 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 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c) 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e) 包括雷达、GPS 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f) 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g) 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4.1.2 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b) 检查八字缆(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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