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 有据可依, 特制定 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第 2 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安全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消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险性事故;一般事故和事故苗子。第 3 条 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适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
2、运营事故的积极性。第 4 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因或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第 5 条 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事故时,要严格按照报告程序立即上报。对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积极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第 6 条 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 依法管理、 依法从业”的原则。
3、 对于因违反或未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第 7 条 良好的车辆、设备是保证安全运营的物质基础,因车辆、设备漏检漏修维修不到位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的严重质量问题,按事故论处。第 8 条 地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下,均有尽快处理故障或事故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各类故障或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相互配合、积极处理、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对于因失职或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第 9 条 对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汲取教训、制定对策,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第 10 条 对事故要定性准确, 对事故责任者以责论处。 根据事故性质、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 11 条 地铁公司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裁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各单位安全机构是其所辖区域运营事故、事故苗子、安全隐患问题调查处理的上管部门。第 12 条 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依据本规则组织相关部室对所辖区域发生的运营重大、大事故及涉及有两个(含)以上单位责任的险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苗子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向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及事故处理建议。第二章事故分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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