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制度为了规范车站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根据交通部安全监督司交应急发(2010)84 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一、 本办法适用于:1、出现线路客运班车集体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 24 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2、车站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3、在车站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4、由于交通中断出现大量旅客滞留车站,而预计在 24 小时以上难以疏散的事件。二、信息报告程序一旦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现场发现人员要立即向车站站长报告。由车站站长在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委和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三、书面信息报告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件起因,已造成的后果,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3、车站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打算。4、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四、对于情况不够清楚、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交通主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五、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结报告。六、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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