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隐患于未然,制定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日常安全工作检查由安全员或分管安全的副站长负责,对查出的隐患做到记录存档,排查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分管领导和站领导向交通运输局党委分管领导汇报。二、重大隐患的公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对可能发生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1、对可能发生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应立即停产停业,逐级上报,车站接到报告应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并立
2、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2、对可能发生死亡 1 至 2 人,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损失 10-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乡政府挂牌督办,立即停止作业,专门配人专人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3、对可能发生重伤事故隐患或者一次损失 1-10 万元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挂牌营办,应当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标准,并报上级部门复验后方可恢复生产。三、隐患的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1、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搞好跟踪治理,发现可能有重大隐患的情况,应立即向站长报告,制订相应的治理方案,确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进行跟踪治理。2、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登记,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待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核实确实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经有关当事人签字销号后,方可恢复作业。四、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1、对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本站将予以重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未及时报告的、未落实整改措施等的,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并作待岗学习,同时参照职工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第二次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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