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三条 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和投产。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第五条 交
2、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第一节治安保卫第六条 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4、油区禁止参观。第七条 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
3、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第八条 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第九条 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 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十一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
4、防范措施。第二节保密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第三节消防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4、负责扑救火灾。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5、。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第十五条 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防火防爆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第十六条 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 、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第十七条 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6、的要求,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入。第十九条 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第二十条 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2、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3、禁止穿带钉鞋。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第二节装卸作业第二十一条 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档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3、禁止溜放车辆。4、机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第二十二条 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 并配备专人管理。 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第二十三条 油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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