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第一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一条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 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2、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三)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全社会安全生产素质。第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每
3、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并形成会议纪要。(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保障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经费和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四)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查;区级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镇每月至少两次。(五)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机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与否和防
4、范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统一奖惩。(六)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本辖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七)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议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二)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五)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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