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
2、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
3、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
4、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
5、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1岗位责任制;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3监督检查制度;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6、;10廉政工作制度;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第三章 监督人员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 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 15 年;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 5 年以上;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 1 人。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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