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为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的失职、渎职行为。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具体包括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详细列出了需要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情形,如重特大火灾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锅炉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同时,制度还强调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明确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并规定了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如检查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事故、配合事故调查等。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内各级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以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该制度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减少和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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