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2、范围: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4、 程序:4.1 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4.2 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4.3 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4.4 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4.5 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 10 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 5 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4.6 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4.7 车辆通过道口、拐弯
2、,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4.8 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4.9 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4.10 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4.11 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4.12 车辆装载运输:4.12.1 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4.12.2 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4.13 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4.14 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4.15 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4.16 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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