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露天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第二条 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 20m 以内(上风头 50m 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 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 5m 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 2m 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第三条 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第五条
2、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 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第七条 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第八条 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 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第十一条 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 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第十二条
3、 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 标明炮孔连线方式。4、 火工品的品种、 规格、 数量。5、人员分工。6、 爆破施工安全情况。7、 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第十三条 在矿采场内爆破时, 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 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第一节 汽车运输第十四条 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 货物同时载运。 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第十五条 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
4、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第十六条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第十七条 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 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 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第十八条 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第十九条 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
5、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第二十条 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 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第二十一条 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 5m 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第二十二条 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 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第二十三条 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 5m 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 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 工地火工品的保管第二十四条 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
6、使用应帐、卡、物一致。第二十五条 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 要按品种、 规格点清数目, 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第二十六条 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 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 10m。 第二十七条 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第二十八条 放炮剩余的火工品, 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第二十九条 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第三章 装药与充填第一节 装药前的准备工作第三十条 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第三十一条 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第二节 装 药第三十二条 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 3 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 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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