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卤 代烷 1 3 0 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 0 1 6 3 - 9 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 期: 1 9 9 3年 5月 1日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为了合理地设计卤 代烷1 3 0 1 灭火系统, 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第1 . 0 . 2 条卤 代烷 1 3 0 1 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 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第1 . 0 . 3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卤 代烷1 3 0 1 全淹没灭火系
2、统。 第1 . 0 . 4 条卤 代烷1 3 0 1 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一、 煤气、 甲烷、 乙烯等可燃气体火灾; 二、 甲醇、 乙醇、 丙酮、 苯、 煤油、 汽油、 柴油等甲、 乙、 丙类液体火灾; 三、 木材、 纸张等固 体火灾; 四、 变配电设备、 发电机组、 电缆等带电的设备及电气线路火灾。 第 1 . 0 . 5 亲卤 代烷 1 3 0 1 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含有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 硝化纤维、 炸药、 氧化氮、 氟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二 认钾、 钠、 镁、 钦、 错、 铀、 杯、 氢化钾、 氢化钠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三、 某些过氧化物、
3、联氨等能自 行分解的化学物质; 四、 磷等易自 燃的物质。 第1 . 0 . 6 条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凡规定应设置卤 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场所, 当经常有人工作时, 宜设卤 代烷1 3 0 1 灭火系统。 第1 . 0 . 7 条在卤代烷 1 3 0 1 灭火系统设计中, 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1 . 0 . 8 亲卤 代烷1 3 0 1 灭火系统的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 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第二章防护区 第2 . 0 . 1 条 防护区的划分,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划分; 二、 当采用管网灭火系 统时,
4、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 0 0 m , , 容积不宜大于2 0 0 0 m ; 三、 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l o o m , , 容积不宜大于3 0 0 m 3 e 第2 . 0 . 2 条防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 . 5 0 h ;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 . 2 5 h , 第2 . 0 . 3 条防护区的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 均不宜低于1 . 2 k P a ( 防护区内外气体的压力差) 。 第2 . 0 . 4 亲 防护区的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敞开孔洞。 当必须设置敞开孔洞时, 应设置能手动和自 动的关闭装置。 第2 . 0 . 5
5、条完全密闭的防护区应设泄压口。 泄压口 宜设在外墙上, 其底部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室内净高的2 / 3 , 对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 可不设泄压口。 第2 . 0 . 条 泄压口 的面积, 应按下式计算:0 . 0 2 6 2 M K MV rl , . 尸 :( 2 . 0 . 6 )式中 S 一一 泄压口面积( m ) ; P ;卤 代烷1 3 0 1 燕气比 容, 取0 . 1 5 9 1 5 m 3 / k g ; P.一一 在1 0 1 . AN 和2 0 时, 防护区内 含有卤 代烷1 3 0 1 的混合气体比容( m 3 / k g ) , 应 按本规范
6、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K M 一一 一个防护区内 全部喷嘴的平均设计流量之和( 以重量计, 下同, k g / s ) ; P a 防护区的围 护构件的允许压强( k P a ) , 取其中的最小值。 第2 . 0 . 7 条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的防护区, 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第三章卤 代烷 1 3 0 1 用量计算 第一节 卤代烷1 3 0 1 设计用f与备用f 第3 . 1 . 1 条卤代烷1 3 0 1 的设计用量, 应包括设计灭火用量或设计惰化用量、 剩余量。 第3 . 1 . 2 条 组合分配系统卤 代烷 1 3 0 1 的设计用量, 应按该组合中需卤 代烷1 3 0 1 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的设计用量计算。 摘3 . 1 . 3 条用于重点防护对象防护区的卤代烷 1 3 0 1 灭火系统与超过八个防护区的一.6 9 9个组合分配系统, 应设备用量。 备用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注 重点防护对象系指中央及省级电 视发射塔徽波室, 超过1 0 0 万人口 城市的通讯机房, 大型电子计算机房或贵重设备室 省级或藏书超过2 0 0 万册的图书馆的珍藏室, 中央及省级的重要文物、 资料、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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