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 B 5 1 3 5 . 7 - 2 0 0 3前言本部分第5章、 第7 章的内容为强制性, 其余为推荐性。G B 5 1 3 5 自 动喷水灭火系 统 目 前拟分为1 5 部分:第 1 部分: 洒水喷头第 2 部分: 湿式报警阀、 延迟器、 水力警铃第 3 部分: 水雾喷头第 4 部分: 干式报警阀第 5 部分: 雨淋报替阀第 6 部分: 通用阀门第 7 部分: 水流指示器第 8 部分: 加速器第 9 部分: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E S F R ) 喷头第 1 0部分: 压力开关第 n 部分: 沟槽式管接头及组件第 1 2部分: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第 1 3 部分: 水幕喷头第 1 4部
2、分: 预作用装置第 1 5部分: 家用喷头本部分为 G B 5 1 3 5的第7部分。本部分在G A 3 2 -1 9 9 2 ( 自 动喷 水灭火系统 水流指示器的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 法 的基础上制定。本部分与 G A 3 2 -1 9 9 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技术内容没有改变, 标准的结构、 技术要素及表述规则按 G B / T 1 . 1 -2 0 0 0 进行了 修改.增加了对产品包装、 运输及贮存等方面的要求。本部分自实 施之日 起, G A 3 2 -1 9 9 2 同时废止。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 C S B
3、T S / T C 1 1 3 / S C 2 ) 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杨震铭、 张少禹、 罗宗军、 白殿涛。GB 5 1 3 5 . 7 -2 0 0 3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第 7 部分 : 水流指示器范围 GB 5 1 3 5 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流指示器的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运输、 贮存等。 本部分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叶片型水流指示器, 其他类型的水流指示器亦应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 B 5 1 3 5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4、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 B / T 1 8 4 2 聚乙 烯环境应力开裂试验方法 G B / T 2 4 2 3 . 3 电 工电 子产品 基本试验规程 试验C a :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 B / T 5 7 2 0 O形橡胶密封圈试验方法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 B 5 1 3 5的本部分。水流指示器w a t e r fl o w i n d i c a t o r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将水流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的一种报警装置3
5、 . 2延迟时( E r e t a r d t i m e由水的流动引起的传动部件开始发出报警信号的时间。3 . 3灵敏度 s e n s i t i v i t y驱动水流指示器发出报警信号的最小水流量。4规格水流指示器公称直径为 2 5 mm, 5 0 mm, 6 5 m m, 8 0 m m, 1 0 0 mm, 1 2 5 m m, 1 5 0 mm, 2 0 0 mm,5要求5 . 1 最大工作压力 水流指示器的最大工作压力为I . ZMP a ,5 . 2 延迟性能5 . 2 . 1 具有延迟功能的水流指示器的延迟时间应可以调节。5 . 2 . 2 水流指示器按照 6 . 2 进
6、行试验, 所测得的延迟时间应在 2 s -9 0 s 范围内。5 . 3 工作循环5 . 3 . 1 水流指示器按照 6 . 3 进行试验, 经5 0 0周期动作, 试验中应动作灵敏、 复位迅速。5 . 3 . 2 试验后应经过 6 . 8 灵敏度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5 s规定GB 5 1 3 5 . 7 - 2 0 0 354 耐腐蚀性能 水流指示器按 6 . 4 进行腐蚀试验, 试验后其任何部件不能出现影响性能的裂纹等腐蚀损坏。试验后应经过 6 . 8 灵敏度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 5 . 8 规定。5 . 5 刚性非金月材料5 . 5 . 1 水流指示器的部件如果采用刚性非金属材料. 则刚性非金属材料部件应按 65 . 1 进行空气老化试验 。5 . 5 . 2 刚性非金属材料部件经空气老化试验后, 试件不得出现 弯曲、 蠕变、 裂 纹或其他影响 水流指示器功能的损坏。5 . 5 . 3 如果叶片采用聚乙烯材料, 则聚乙烯叶片应按 6 . 5 . 2进行试验, 测定其耐环境应力开裂能力, 试验后叶片应无裂纹。56 抗冲击性能5 . 6 . 1 水流指示器应按照 6 . 6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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