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升设备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一)提升系统的检査为确保提升系统的安全运行,必须对设备进行预防性计划检修,具体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小俢、中俢、大俢,并要制定出检修周期,检修内容和质量标准等。对所安装的提升设备,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 3 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3 检查验收和测试的内容:(1) 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种保险装置。(2)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轴弯曲现象。(3)电气、机械传动保险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4)各种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5)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
2、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6)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对摩擦式提升机,要检验在制动过程中钢丝绳是否打滑。(7)测试盘形闸的贴闸压力。(8)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9)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检查和试验结果必须写成书面报告,对所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变措施。煤矿安全规程391 条规定: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 1 次,每月还必须
3、组织有关人员检查 1 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二)提升容器的安全运行380 条(1)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 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 100m 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 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 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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